慈善信托作為我國慈善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在脫貧攻堅、疫情防控、鄉村振興、應急救援、科教文衛、生態保護等多個領域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促進慈善信托的健康發展,民政部、金融監管總局近日聯合公布《關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國家層面首次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作出規制,填補了慈善信托管理制度的空白。
《規定》明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依照法律法規和慈善信托文件的規定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信托財產,并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規定》還明確,慈善信托支出是指開展慈善活動時發生的下列支出:直接或者委托其他組織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為開展慈善活動發生的人員報酬、志愿者補貼和保險,以及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費用;為開展慈善活動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慈善信托的管理費用是指下列費用:向受托人支付的信托報酬,向監察人支付的報酬,為保管慈善信托財產發生的費用,為管理、處分慈善信托財產聘請中介機構發生的費用,以及慈善信托文件規定的其他合理費用。
民政部慈善事業促進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定》要求慈善信托文件載明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比例或者數額。要求受托人將每個慈善信托的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分別計算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要求受托人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實為依據,如實核算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不得虛增慈善信托支出或者列支不合理的費用。要求受托人將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作為慈善信托年度報告的內容,向辦理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特殊情況下,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難以符合《規定》的,要求受托人向辦理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民政和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各自法定管理職責,對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托人有違反《規定》情形的,由辦理其備案的民政部門根據慈善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信托公司有違反《規定》情形的,由金融監管部門根據信托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這位負責人說。(記者
任歡;通訊員 馮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