犌犅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GB5768《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分為八個部分:
---第1部分:總則;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
---第3部分:道路交通標線;
---第4部分:作業區;
---第5部分:速度管理;
---第6部分:鐵路平交口;
---第7部分:自行車和行人控制;
---第8部分:學校區域。
本部分為GB5768的第2部分。
本部分代替GB5768-199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一般規定、相應部分及1999 年的1 號修改單、2005年的2號修改單。本部分與GB5768-1999對應部分及修改單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施工區標志改為作業區標志,增加告示標志(見3.3.1,9.3);
---增加橙色、熒光橙色、熒光黃色、熒光黃綠色(見3.4);
---規定標志套用時的邊框要求(見3.6.2);
---明確道路編號標志、出口編號標志的字高(見3.7.4);
---調整漢字筆畫粗細的規定(見3.7.5);
---規定輔助標志和告示標志的字高的一般值和最小值(見3.7.7);
---規定警告、禁令、指示標志尺寸的一般值和最小值(見3.8);
---細化警告標志的前置距離(見3.10.1);
---增加標志結構的路側安全性要求(見3.12.5);
---增加標志的使用和維護要求(見3.13);
---刪除標志底板材料的要求,具體要求按照相關標準(見3.15);
---規定可變信息標志的顏色(見3.17.3);
---減小了急彎標志、反向彎路標志、連續彎路標志的設置依據之一---圓曲線半徑,并明確了反向圓曲線間距離值(見4.3,4.4,4.5);
---細化陡坡標志的坡度值(見4.6);
---增加連續下坡標志(見4.7);
---明確窄路、窄橋標志是指路面寬度在6m 以下的路和橋(見4.8,4.9);
---增加熒光黃綠色用于注意行人、注意兒童警告標志(見4.11,4.12);
---增加警告標志:注意野生動物、路面高突、路面低洼、注意殘疾人、建議速度、隧道開車燈、注意潮汐車道、注意保持車距、注意分離式道路、避險車道(見4.14,4.26,4.27,4.31,4.37,4.38,4.39,4.40,4.41,4.43);
---原合流誘導標改為注意合流標志(見4.42),刪除分流誘導標;
---增加用于可變信息標志的注意路面結冰、注意雨(雪)天、注意霧天、注意不利氣象條件,注意前方車輛排隊等警告標志(見4.44,4.45);
---增加海關、區域禁止及解除等禁令標志(見5.39,5.40);
---增加部分專用道路和專用車道標志,如快速公交系統(BRT)專用車道、多乘員車輛(HOV)專用車道(見6.17);
---細化停車位指示標志(見6.18);
---明確指路標志的設置目的、信息分層與選取原則(見7.1.1,7.1.5,7.1.6);
---明確指路標志中圖形選取原則及信息的含義(見7.1.7,7.1.8);
---明確指路標志上距離的數值確定(見7.1.9);
---明確一般道路指路標志的分類(見7.2.1);
---明確一般道路路徑指引標志體系構成(見7.2.2.1);
---細化交叉路口預告標志、交叉路口告知標志、確認標志的形式及設置方法(見7.2.2.2,7.2.2.3,7.2.2.4);
---增加街道名稱標志、路名牌,地點識別標志,室內停車場標志,觀景臺標志,應急避難設施標志,休息區標志,車道數變少標志,車道數增加標志,交通監控設備標志等一般道路指路標志(見7.2.2.4,7.2.3.4,7.2.4.1,7.2.4.5,7.2.4.6,7.2.4.7,7.2.5.3,7.2.5.4,7.2.5.5);
---增加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指路標志的分類(見7.3.1);
---細化高速公路入口預告標志及入口標志(見7.3.2.1,7.3.2.2);
---增加編號標志、命名編號標志、路名標志、出口編號標志(左側出口)、停車領卡標志、特殊天氣建議速度標志、救援電話標志、ETC車道指示標志、計重收費標志、超限檢測站標志等(見7.3.2.3,7.3.2.4,7.3.2.5,7.3.2.8,7.3.3.7,7.3.3.9,7.3.4.2,7.3.4.4,7.3.4.5,7.3.4.12);
---細化收費站標志(見7.3.4.3);
---刪除除大型車靠右標志外的其他告示牌;
---增加附錄B(規范性附錄)高速公路編號標志字高(見附錄B);
---增加附錄C(資料性附錄)交通標志和標線配合建議(見附錄C);
---增加附錄E(資料性附錄)停車讓行標志和減速讓行標志設置條件(見附錄E);
---增加附錄F(資料性附錄)一般道路路徑指引標志設置示例(見附錄F);
---刪除GB5768-1999附錄A (資料性附錄)交通標志顏色規定及參考色樣;
---刪除GB5768-1999附錄B (規范性附錄)交通標志漢字示例;
---刪除GB5768-1999附錄C (規范性附錄)交通標志用阿拉伯數字示例;
---刪除GB5768-1999附錄D (規范性附錄)交通標志用拉丁字大、小寫字母示例;
---刪除GB5768-1999附錄E(資料性附錄)交通標志的構造和結構設計。
本部分的附錄B是規范性附錄,附錄A、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是資料性附錄。
本部分自實施之日起,凡新設(改設)的交通標志應按本部分規定實施,已按老標準設置的交通標志應在其使用期限內逐步更換。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交通工程設施(公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23)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何勇、唐琤琤、姜明、高海龍、王超、侯德藻、張帆、韓文元、黃凱、狄勝德、劉會學、吳玲濤、張巍漢、吳京梅、劉洪啟、楊峰、郭艷、楊文靜。
本部分所代替部分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5768-1986、GB5768-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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