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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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編號:MH/T 2001-2011 |
標準狀態:已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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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價格:0.0 元 |
客戶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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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民用航空器運輸航空嚴重事故、運輸航空一般事故、通用航空事故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的確定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確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執行國家搶險、救災等特定事由所征用航空器的事故征候確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航空器非法飛行或蓄意破壞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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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稱: |
Civil aircraft incident |
標準狀態: |
已作廢 |
替代情況: |
替代MH 2001-2004;被MH/T 2001-2013代替 |
中標分類: |
>>>> >>>>50 |
ICS分類: |
社會學、 服務、公司(企業)的組織和管理、行政、運輸>>運輸>>03.220.50航空運輸 |
發布部門: |
中國民用航空局 |
發布日期: |
2011-11-29 |
實施日期: |
201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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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廢日期: |
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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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單位: |
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辦公室 |
歸口單位: |
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 |
主管部門: |
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 |
起草單位: |
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 |
起草人: |
呂爾學、熊杰、喬以濱、毛延峰、王浩鋒 |
頁數: |
8頁 |
出版社: |
中國民航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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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代替并廢止MH/T 2001-2008《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與MH/T 2001-2008變化如下:
——在第1章范圍中修改了本標準不適用的情況;
——在第2章術語和定義中增加了“人員輕傷”和“跑道侵入”的定義;
——在第3章運輸航空嚴重事故征候中增加了對于小于規定間隔事件的危險指數界定標準;將“客艙和貨艙起火冒煙”修改為“航空器起火冒煙”;刪除了“在關閉或占用的跑道上進近,并在決斷高度(高)或最低下降高度(高)以下復飛”的示例,將相應內容轉至第4章運輸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在第4章運輸航空一般事故征候中將原標準的“示例”轉變為條款;增加了對于小于規定間隔事件的危險指數界定標準;增加了“目視進近認錯跑道(包括跑道方向)進近,且在機場標高60m以下復飛”的內容;修訂了雙向陸空通信聯系中斷的內容;修改了“飛錯航路(線),劃未經管制部門經可嚴重偏離計劃航路(線)”的內容;修訂了“有發生可控飛行撞地風險”的內容;
——在第5章通用航空事故征候中增加了雙向陸空通信聯系中斷的內容;
——在第6章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中將原標準的“示例”轉變為條款。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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