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9號公告發布,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44、3.2.65、4.1.6、4.3.10、4.4.13、6.3.11、7.1.9、7.1.39、7.1.53、8.1.2、8.2.11、9.2.7、10.8.10、12.3.7、13.3.9、20.0.4、21.1.7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工業爐砌筑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11—2004同時廢止。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爐砌筑工程的施工與驗收,包括工業爐砌筑的共同規定及所列各專業爐砌筑的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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