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大于0.40g(即抗震設防烈度9度及以下)地區,且電壓等級為220kV及以下的工業企業既有電力變壓器、電抗器、斷路器、避雷器、電流(壓)互感器、電瓷設備、電力電容器組(柜)、蓄電池組(柜)、開關柜、變流柜、控制(保護)屏、直流屏、應急電源裝置和組合電器及其他電氣設備的抗震鑒定和應采取的抗震措施。
本標準不適用于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大于0.40g地區或有特殊要求的工業企業既有電氣設備的抗震鑒定。
電氣設備的抗震鑒定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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