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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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編號:GB 3838-2002 |
標準狀態: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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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價格:16.0 元 |
客戶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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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按照地表水環境功能分類和保護目標,規定了水環境質量應控制的項目及限值,以及水質評價、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執行相應的專業用水水質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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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稱: |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for surface water |
替代情況: |
GB 3838-1988(調整為GHZB 1-1999) |
中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質量標準>>Z50大氣、水、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
ICS分類: |
環保、保健與安全>>13.060 |
發布部門: |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日期: |
2002-04-02 |
實施日期: |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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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日期: |
1983-09-14 |
復審日期: |
2004-10-14 |
提出單位: |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 |
歸口單位: |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主管部門: |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起草單位: |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
頁數: |
13頁 |
出版社: |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02-06-01 |
標準前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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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護地表水水質,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系統,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將標準項目分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適用于全國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特定項目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地表水水質特點和環境管理的需要進行選擇,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選擇確定的特定項目作為基本項目的補充指標。
本標準項目共計109項,其中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24項,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5項,集中式生活飲用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80項。
與GHZB1-1999相比,本標準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中增加了總氮一項指標,刪除了基本要求和亞硝酸鹽、非離子氨及凱氏氮三項指標,將硫酸鹽、氧化物、硝酸鹽、鐵、錳調整為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修訂了pH,溶解氧、氨氮、總磷、高錳酸鹽指數、鉛、糞大腸菌群七個項目的標準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40項。本標準刪除了湖泊水庫特定項目標準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本標準對地表水各類水域進行監督管理.
與近海水域相連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據水環境功能按本標準相應類別標準值進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區水域根據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質標準》相應類別標準值進行管理。批準劃定的單一漁業水域按《漁業水質標準》進行管理;處理后的城市污水及與城市污水水質相近的工業廢水用于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按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進行管理。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3)為首次發布,1988年為第一次修訂,1999年為第二次修訂,
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準自2002年6月1日起實施,《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HZB1-1999)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負責修訂。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2年4月26日批準。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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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衛生部,2001年)和本標準表4一表6所列分析方法標準及規范中所含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構成為本標準條文,與本標準同效。當上述標準和規范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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