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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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編號:HJ/T 276-2006 |
標準狀態:已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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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價格:19.0 元 |
客戶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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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其他國家有關醫療廢物領域的法律法規,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實現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目標,規范醫療廢物高溫蒸汽處理技術的應用、指導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制定本標準。1.2 本標準作為醫療廢物非焚燒處理技術路線的標準之一,是對我國目前以焚燒技術路線為主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理相關技術標準的補充和完善。1.3 本標準規定了高溫蒸汽處理技術集中處理醫療廢物的技術要求,適用于以高溫蒸汽處理方法集中處理醫療廢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不具備集中處理醫療廢物條件的地區,如采用高溫蒸汽處理技術自行就地處理醫療廢物,其醫療廢物高溫蒸汽處理可參照本標準執行。1.4 適用范圍1.4.1 高溫蒸汽處理技術適用于處理《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感染性廢物和損傷性廢物。1.4.2 高溫蒸汽處理技術不適用于處理《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病理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不適用于處理汞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較高的醫療廢物,不適用于可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的消毒或滅菌。對于不適宜采用高溫蒸汽處理技術處理的醫療廢物應加強監管,嚴格按照相關的國家規定、標準要求進行管理和處置。1.5 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建設,宜統籌規劃,近、遠期結合,以近期為主。布局和選址應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風險評價,并進行綜合比眩1.6 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建設,應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做到運行穩定、維修方便、經濟合理、管理科學、保護環境、安全衛生。1.7 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的建設,除應遵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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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稱: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team-based centralized treatment engineering in medical waste (on trial) |
標準狀態: |
已作廢 |
替代情況: |
被HJ 276-2021代替 |
中標分類: |
環境保護>>污染物排放標準>>Z68城市生活污染源控制標準 |
ICS分類: |
環保、保健與安全>>13.030廢物 |
發布日期: |
2006-06-14 |
實施日期: |
20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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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廢日期: |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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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
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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