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與放射衛生應急準備與響應通用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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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編號:WS/T 827-2023 |
標準狀態: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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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價格:0.0 元 |
客戶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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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核與放射衛生應急中控制公眾受照的應急行動水平與響應行動、控制應急工作人員受照的指導值、事故應急中的醫學響應行動、事故照射人員的醫學處理原則和事故應急中的操作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核與放射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事故照射人員的醫學處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非電離輻射的應急響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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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本標準代替 GBZ 113—2006《核與放射事故干預及醫學處理原則》、GBZ/T 271—2016《核或輻射應急準備與響應通用準則》和 GBZ/T 279—2017《核和輻射事故醫學應急處理導則》。與 GBZ 113—2006、GBZ/T 271—2016 和 GBZ/T 279—2017 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見第 2 章);
b) 增加了術語“應急計劃區、應急計劃距離、操作干預水平、預期劑量、已受劑量、現存照射情況和操作準則”(見 3.6、3.9、3.13、3.14、3.15、3.17 和 3.18);
c) 刪除了“應急響應準則體系”(見 GBZ/T 271—2016 的第 4 章);
d) 增加了按照應急準備類別制定應急響應計劃、應急響應行動的主要措施(見第 4 章);
e) 刪除了事故干預的決策與干預水平(見 GBZ 113—2006 的第 5 章);
f) 增加了“應急準備”(見第 5 章)和“控制公眾受照的應急行動水平與響應行動”(見第 6章);
g) 增加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驟對應急工作人員的受照劑量進行監控、評價和記錄。應急響應結束時,應向有關工作人員通告他們所接受的劑量和可能帶來的健康危險。”的內容(見第 7章);
h) 刪除了事故的評價和監測、核和輻射事故醫學應急處理導則(見 GBZ 113—2006 的第 7 章,GBZ/T279—2017 的第 4 章);
i) 增加了“核與放射應急中的醫學響應行動”(見第 8 章);
j) 增加了規范性附錄“應急準備類別”(見附錄 A);
k) 刪除了規范性附錄“應急照射情況下的通用優化干預水平與行動水平”(見 GBZ 113—2006的附錄 C);
l) 增加了規范性附錄“減少確定性效應的一般準則”(見附錄 D);
m) 刪除了規范性附錄“任何情況下預期均應進行干預的劑量水平”(見 GBZ 113—2006 的附錄 D);
n) 增加了規范性附錄“降低隨機性效應風險的一般準則”(見附錄 E);
o) 增加了規范性附錄“適用于食品、牛奶和飲用水等的一般準則”(見附錄 F);
p) 增加了規范性附錄“適用于車輛和設備等的一般準則”(見附錄 G);
q) 刪除了規范性附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見 GBZ 113—2006 的附錄 G);
r) 增加了規范性附錄“現場測量的操作干預水平預置值”(見附錄 K);
s) 增加了規范性附錄“實驗室樣品分析和甲狀腺監測的操作干預水平預置值”(見附錄 L)。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標準委員會放射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咨詢,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協調性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健康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天津市化工職工職業病防治院、核工業四一七醫院和中國醫學科學院血液病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強、姜恩海、孫全富、袁龍、邢志偉、于程程、張春平、王彥、王守正、王雯。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Z 113,1988 年首次發布為 GB 9662—1988,2002 年第一次修訂轉化為 GBZ 113—2002,2006年第二次修訂時并入了 GBZ 153—2002《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時碘化鉀的使用導則》(GBZ 153—2002 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T 16138—1995);
——GBZ/T 271,2016 年首次發布;
——GBZ/T 279,2017 年首次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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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總則 4
5 應急準備 4
6 控制公眾受照的應急行動水平與響應行動 4
7 控制應急工作人員受照的指導值 5
8 核與放射應急中的醫學響應行動 5
9 核與放射應急中受照人員的醫學處理原則 6
10 操作準則 6
附錄 A (規范性) 應急準備類別 7
附錄 B (資料性) 應急響應行動的主要措施 8
附錄 C (資料性) 應急照射情況下的劑量學量 10
附錄 D (規范性) 減少確定性效應的一般準則 12
附錄 E (規范性) 降低隨機性效應風險的一般準則 13
附錄 F (規范性) 適用于食品、牛奶和飲用水等的一般準則 14
附錄 G (規范性) 適用于車輛和設備等的一般準則 15
附錄 H (資料性) 適用于國際貿易食品等的一般準則 16
附錄 I (資料性) 應急工作人員的受照指導值 17
附錄 J (資料性) 制定操作準則的依據 18
附錄 K (規范性) 現場測量的操作干預水平預置值 19
附錄 L (規范性) 實驗室樣品分析和甲狀腺監測的操作干預水平預置值 24
參考文獻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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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攝入量及內照射劑量估算規范
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員的醫學處理和治療方案
GB/T 28236 染色體畸變估算生物劑量方法
GBZ 96 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102 放沖復合傷診斷標準
GBZ 103 放燒復合傷診斷標準
GBZ 104 職業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
GBZ 106 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
GBZ 129 職業性內照射個人監測規范
GBZ/T 163 職業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遠期效應醫學隨訪規范
GBZ 166 職業性皮膚放射性污染個人監測規范
GBZ 215 過量照射人員醫學檢查與處理原則
GBZ/T 216 人體體表放射性核素污染處理規范
GBZ/T 217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護理規范
GBZ/T 244 電離輻射所致皮膚劑量估算方法
GBZ/T 255 核和輻射事故傷員分類方法和標識
GBZ/T 261 外照射輻射事故中受照人員器官劑量重建規范
GBZ/T 262 核和輻射突發事件心理救助導則
GBZ/T 301 電離輻射所致眼晶狀體劑量估算方法
WS/T 467 核和輻射事故醫學響應程序
WS/T 583 放射性核素內污染人員醫學處理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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