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規范我國核設施退役后土壤環境管理相關技術要求,現批準《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為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并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
標準的名稱、編號如下:
《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GB 45437-2025)。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標準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該標準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自該標準實施之日起,《擬開放場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規定(暫行)》(HJ 53-2000)廢止。
標準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查詢。
特此公告。
(此公告業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鄧志勇會簽)
生態環境部
2025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