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實驗室規范實施要求 第4部分:良好實驗室規范原則在現場研究中的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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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編號:GB/T 22275.4-2008 |
標準狀態: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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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價格:29.0 元 |
客戶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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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275《良好實驗室規范實施要求》分為7個部分,本部分為GB/T 22275的第4部分。
GB/T 22275的本部分規定了現場研究的試驗機構的組織和人員、質量保證計劃、試驗設施、儀器、原料、試劑、試驗系統、試驗樣品和參照物、標準操作程序、研究結果的報告、記錄和材料的存儲和保留。除了國家立法的明確豁免,本部分所規定的良好實驗室規范原則(以下簡稱GLP原則)適用于法規所要求的所有非臨床健康和環境安全研究,包括醫藥、農藥、食品添加劑與飼料添加劑、化妝品、獸藥和類似產品的注冊或申請許可證,以及工業化學品管理。
本部分做了下列編輯性修改:
——刪除了前言和目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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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稱: |
Requirements of conduct for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 Part 4: The application of the GLP principles to field studies |
中標分類: |
綜合>>標準化管理與一般規定>>A00標準化、質量管理 |
ICS分類: |
社會學、 服務、公司(企業)的組織和管理、行政、運輸>>質量>>03.120.20產品認證和機構認證、合格評定 |
采標情況: |
IDT ENV/JM/MONO(99)22 |
發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2008-08-04 |
實施日期: |
20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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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日期: |
2008-08-04 |
提出單位: |
全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51) |
歸口單位: |
全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51) |
主管部門: |
全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51) |
起草單位: |
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起草人: |
萬敏、黃紅花、何飛、王曉兵、王會永 |
計劃單號: |
20075202-T-469 |
頁數: |
12頁 |
出版社: |
中國標準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0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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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2275《良好實驗室規范實施要求》分為7個部分:
---第1部分:質量保證與良好實驗室規范;
---第2部分:良好實驗室規范研究中項目負責人的任務和職責;
---第3部分:實驗室供應商對良好實驗室規范原則的符合情況;
---第4部分:良好實驗室規范原則在現場研究中的應用;
---第5部分:良好實驗室規范原則在短期研究中的應用;
---第6部分:良好實驗室規范原則在計算機化的系統中的應用;
---第7部分:良好實驗室規范原則在多場所研究的組織和管理中的應用。
本部分為GB/T22275的第4部分。
本部分等同采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良好實驗室規范(GLP)原則和符合性監督系列文件No.6:《GLP原則在現場研究中的應用》[ENV/JM/MONO(99)22]。
本部分做了下列編輯性修改:
---刪除了前言和目錄部分。
本部分由全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51)提出并歸口。
本部分的起草單位: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本部分的主要起草人:萬敏、黃紅花、何飛、王曉兵、王會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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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2227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22275.1 良好實驗室規范實施要求 第1部分:質量保證與良好實驗室規范
GB/T22278-2008 良好實驗室規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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